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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民國八十六年修憲後總統、行政院與立法院權力運作關係及其問題之分析=Some Reflections on the Problems between Presidency, Executive, and Legislative after the Amendment 1997 of R.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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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曲兆祥; | 書刊名 | 行政管理學報 |
卷 期 | 1 1998.06[民87.06] |
頁 次 | 頁1-20 |
分類號 | 581.25 |
關鍵詞 | 總統; 行政院; 立法院; 修憲;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國民大會完成第四次修憲,大幅修改中央政府體制中有關總 統與行政院和立法院之間的權力關係,此種改變對我國憲政制度影響至鉅,甚而有可能形成 憲政運作上的危機,此種情形非常值得憲政學者做進一步的研究。 此次的修憲基本上以中央政府體制和省級政府體制的改變和調整為重點,而本文則以其中的 中央政府體制改變為分析焦點,尤其是總統與行政院和立法院之間權力關係的變化更為本文 所注意的問題核心。 在本次修憲中,總統取得了對行政院院長的直接任免權,此舉完全改變了行政院長的憲政地 位,使行政院長由最高行政首長變成總統的行政幕僚長,但憲法中所作的行政院對立法院負 責之規定卻未做任何的改變,此將造成總統和行政院長間政治責任的模糊,對責任政治的建 立恐有不利的影響。 其次,在此次修憲之後,總統取得了核可行政院院長所提出的解散立法院的請求之權,此權 的性質是類似英國國王的程序性核可權?抑或是實質性的核可權?目前恐尚難下定論,不過 以行政院院長已改變成係總統之行政幕僚長的地位,行政院院長似無自做解散立法院之主張 的可能,換言之,總統在行政院院長提出解散立法院的請求之前,極可能已做成解散立法院 之決定,此時行政院院長反而只是行使程序性權力者。然而在此情況下,總統卻不必面臨任 何權力上的挑戰, 反倒是立法院必須要面對改選的局面, 這顯然與制衡( check and balance )原則相違。當然,如果此時行政院院長與總統不屬同一政黨,上述的情況即可能 有所改變,不過只要總統有行使實質解散立法院之權力的可能性即會造成違背制衡原則的情 形,這在憲政制度上是非常不可取的設計。 而在行政院的職權方面,則增加了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以及避免因重大政策遭立法院反對而 可能面對覆議的壓力。其中原屬立法院依憲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所擁有之不贊成行政院重大 政策得予覆議之權遭取消會造成立法權的削弱,再加上行政院長在遭立法院的推翻覆議後只 需變更政策而無須辭職的新制造成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制度的不夠徹底。 而在立法權方面,從表面上來看,增加了對行政院行使不信任權,但因行政院也可以解散立 法院之權予以對抗,所以立法院在此次修憲所獲得的不信任權實質上是十分有限的。此外, 立法院也增加了彈劾總統之權,但卻須受高彈劾標準以及總統犯內亂、外患罪才能彈劾的原 因限制,使得立法院所增加的彈劾總統權也只是聊備一格而已,並無實質增加課責總統責任 的功能。若再加上在此次修憲中立法院喪失了閣揆同意權、對行政院重大政策的覆議權,基 本上立法權是遭削弱的。 總之,經過這次的修憲,總統的行政權獲得大幅度的增加,相對的行政院和立法院的職權卻 減少,但行政院必須對立法院負責的制度卻未做任何的更改,形成行政院有責無權,總統有 權無責的違背制衡原則局面,這在未來的憲政運作過程中是會有非常不利的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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