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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對質詰問權與強制取證權=Problems Arising from Confrontation Clause and Compulsory Process in Taiw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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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王兆鵬; | 書刊名 |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
卷 期 | 28:3 1999.04[民88.04] |
頁 次 | 頁179-244 |
分類號 | 587.834 |
關鍵詞 | 對質詰問; 秘密證人; 證人保護; 線民; 武器對等; 拒絕證言權; 性侵害犯罪防治;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傳聞法則; 警訊筆錄; 強制取證權; 當事人進行主義; 檢肅流氓條例;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我國刑事訴訟法雖有對質詰問的規定,但未規定其為被告之「權利」。立法者過 去亦不重視「對質詰問」, 故有檢肅流氓條例秘密證人的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384 號解釋,以「對質詰問權」為憲法之基本人權,宣告檢肅流氓條例之秘密證人制度違憲 。對質詰問權既為憲法之基本人權,證人警訊陳述未經被告對質詰問,若得為證據,是否違 反被告對質詰問之基本人權﹖最高法院認為證人警訊筆錄具證據能力之判例,是否應變更﹖ 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限制被告對證人之對質詰問,是否違 憲﹖為回答上述問題,本文先介紹對質詰問權的歷史,再分別討論「對質權」及「詰問權」 的理論,對質詰問權在實際運作時,可能產生的問題及解決之方式。又傳聞陳述為證人審判 外的陳述,惟傳聞的例外一般則承認仍得為證據。然使用傳聞例外為證據時,被告實際未於 審判中行使對質詰問權,如何解釋此與對質詰問權間的衝突,亦為本文詮釋之重點。美國法 被告於審判中得行使之武器,除對質詰問權外,尚有強制取證權。被告得據強制取證權,而 強制調取檢察官、政府機關、證人所擁有之證據,有時甚至得強迫證人放棄其拒絕證言之權 利,強制證人作證。對強制取證權之理論及效果,本文詳加探討。於職權主義的刑事訴訟制 度下,強制取證權應否為基本人權,本文亦討論論述。最後本文就對質詰問權與強制取證權 之理論,對我國目前的法律及實務,提出修改的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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