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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公訴權不當行使之研究=The Abuse of Indict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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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陳宏毅; | 書刊名 | 警專學報 |
卷 期 | 2:4 1998.04[民87.04] |
頁 次 | 頁113-131 |
分類號 | 586.131 |
關鍵詞 | 公訴權; 不當行使; 刑事訴訟; 不當起訴; 司法改革;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任何司法制度的設計,除了須要重視效能外,更重要的就是在於確保審判的公正。如何提升司法的效能,須要從我國法律制度和社會文化的歷史背景來做整體的思考,不可將各種制度自認為〞好的地方〞統統搬來任意的拼湊,否則,無助於司法效能的提昇。本文所要探討的就是偵查機關違法搜證,或罪嫌顯有不足,或無起訴必要之微罪,予以濫行起訴的結果,在程序上如何求得公正,使被告無須忍受強制應訴的痛苦,得依照〞迅速審理原則〞,讓被告早日脫離訴訟程序的救濟方法。換言之,近代因受到人權優越性的影響,與犯罪必罰觀念,產生了衝突,如何將兩者調和,並取得衡平( Equality ),只有在落實「正當訴訟程序」中可尋得到一些脈絡。法院對於檢察官濫行起訴的案件,給予被告多元化的救濟是有其必要,以刑事訴訟程序的觀點來看,程序問題應優先於實體問題,「迅速處理原則」亦為正當法律程序的一種。因此,對於檢察官不當起訴的案件,賦予法院司法審查權應屬憲法第八條所規定之〞正當法律程序〞的一種,無庸置疑。不過,若給予法官全面的審查,必會使法官審判程序變得複雜化、冗長化,亦會衍生出偵查活動趨向嚴密化、糾問化的結果,反而,對於被告不利。如何在偵查利益與保障被告基本權利間,求得衡平,一直是研究刑事訴訟程序的重要課題,因此,有限度的限制檢察官不當的起訴是有必要的,其限制的方法就是不當起訴的案件,予以類型化,以衡平( Equality )被告與偵查機關的利益。在普遍殷切司法改革之際,此問題值得深切思考。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