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分析
來源資料
頁籤選單縮合
題 名 | 論代理權在中美法律上之比較=A Compartive Study on ROC and USA Laws of Aqency |
---|---|
作 者 | 李照祥; | 書刊名 | 警專學報 |
卷 期 | 2:4 1998.04[民87.04] |
頁 次 | 頁99-111 |
分類號 | 584.136 |
關鍵詞 | 代理權; 臺灣; 美國;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代理制度(Agency)是一種經由本人(被代理人)援權予代理人,在援權之範圍內,以被代理人之名義,與第三人產生權利義務行為的方式,該方式使得本人直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行為的效力。簡言之,代理制度是一種依他人(代理人)適當之意思表示,而使本人直接取得法律效果之制度。古代人類生活簡單,法律關係也較為單純,個人大多依自己之自主意思,處理自己之事務;故鮮少發生自己依他人之意思表示,而受到拘束之情形。在現今社會,個人活動的範圍擴大,社會關係日益複雜,各種活動,往往無法事事躬親,必須請人代勞,以補充己力之不足。代理制度乃應運而生。然代理人以本人(被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獨立行為,擬制為本人之行為。(1)本人行為說:即法律將代理人之行為,擬制為本人之行為。 (2)共同行為說:即本人對於代理人之援權意思,和代理人對於第三人之代理意思,互相結合,始生代理之效力。 (3)代理行為說:即該行為純代理人之適當行為,故依代理之方式,而使該行為之效力直接達到本人。通說採代理行為說。以今日之商業貿易而言,代理制度與商業交易,有著密不可分之關係,利用其代理人適當獨立之行為,來造就自己合法利益之情形,日漸普遍;國際貿易之推展亦多採代理之方式,涉外事件與貿易糾紛乃大幅增加;是對中外代理方式,及其可能發生之問題,有加以研究之必要。本文乃就中外代理權之基本概念,發生原因及其法律效力等問題,逐部探討,相互對照,盼能提供學術之參考,便於實際上之適用。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