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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名 | 我國環境檢測制度現況與展望 |
|---|---|
| 作 者 | 黃萬居; | 書刊名 | 環境工程會刊 |
| 卷 期 | 9:2 1998.05[民87.05] |
| 頁 次 | 頁12-30 |
| 分類號 | 445.9 |
| 關鍵詞 | 環境檢測制度; |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 中文摘要 | 舉凡各項環境品質監測、污染防治稽查、公害糾紛鑑定等,皆需以具高品質、公信力之檢測數據作為判定之依據,故健全環保機關檢驗業務組織體系及民間環境檢測機構運作架構,全面提昇環境檢測技術及數據品質、落實各級環保機關檢驗業務分工及有效運用民間資源,方能提供良好環境保護稽查管制指標。 我國政府環檢三級制及認證環檢機構經多年來之努力,已有初步成果,惟亦遇到一些瓶頸。包括縣(市)環保局檢驗人力有限、經費缺如、人事受地方政治環境影響,大多做飲用水之分析,並未充分發揮環檢之正常功能。 由環境檢驗所興建之國家檢驗大樓亦將於87年10月陸續完工啟用,而環檢所之組織條例被定位為行政機關,無法進用博士級之高級研究人員,且行政人員比例太高,必須加以調整,否則環檢所將難以更上層樓。另配合憲法增修精省政策,因應政府體制之可能調整方向,環檢三級制亦宜適度調整。 環境檢測機構,經八年來在家數及營業額均不斷成長,在本所積極輔導下,亦為較成功之環境保護民營化措施之一,並擔負一半以上之環境檢測工作,政府將繼續推動此一方向,民間能做的將儘量委託民間辦理,惟民營檢測機構之規模較小,人員流動率高,且有部分低價競標現象,影響社會對其公信力之肯定,且大多申請一般性檢測項目,應宜檢討提升其水準。針對前述現況,本文建議短期應加強縣市環保機關檢驗課檢測品質及能力,中期推動縣市環保局檢驗室建立地區性檢測專長,長期規劃可將人力集中區域環保中心,使各中心之檢驗人力均達三十至四十人,如此集中人力、物力,以培養相當水準之檢驗室,人力亦可集中調配,以臺灣幅員小交通便利程度較屬可行。環檢所組織條例應修正,使具有半研究半行政機構角色,將行政人員降至 20%,可聘用博士級高級研究人員,環檢所之職掌應增加環境監測調查、技術認證及儀器驗證,並擴充自動化、現代化設備,庶幾可成為國際水準之國家檢驗室。並進行國際合作計畫。民間機構則應擴大經營規模、獎勵專業性高難度之檢測機構。長遠而言可推動公正獨立之組織辦理檢驗室認證工作,環檢所只辦理監督之角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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