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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大眾傳播自由權之研究--以大眾傳播媒體處理白案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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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張永明; | 書刊名 | 理論與政策 |
卷 期 | 12:1=45 1998.02[民87.02] |
頁 次 | 頁101-118 |
分類號 | 891.1 |
關鍵詞 | 大眾傳播自由權; 法益衡量; 公法上之無因管理; 回應報導權; 辯駁請求權;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大眾傳播自由權本質上為傳播人利用傳播工具發展個人人格之私權,在民主政治 體制下,由於大眾傳播媒體之媒介功能,對民主政治之運作具不可或缺之助益作用,因此大 眾傳播媒體被稱之為社會公器,然而媒體公器之法律意涵,並非指媒體應為社會公共利益而 存在之義務面,而係指媒體因具公益性而受特別保障之(特)權利面。媒體報導引起之權利 衝突,在各項權利平等之原則下,唯有透過公法上法益衡量之比例原則,審慎考量各項權利 之特性,以決定何項權利在何種範圍內需作適度之讓步;慮及大眾傳播媒體對政治運作之公 益性,運用公權力直接導正大眾傳播之亂象,應為最後之手段,需謹慎動用;而媒體自律, 在傳播市場採自由競爭原則、以商業利益為首要考量之現實下,媒體道德性之自律,績效難 料。然而大眾傳播自由權之行使不能毫無界限,尤其當被報導者之權益因而受損時,加強與 完備被報導者對報導媒體請求權之行使,為導正大眾傳播亂象之上策。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