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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Insurance Regulatory Reform in Taiwan--In Respect of the Financial Regulation=論保險監理之改革--就財務監理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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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林建智; | 書刊名 | 政大法學評論 |
卷 期 | 58 1997.12[民86.12] |
頁 次 | 頁247-284 |
分類號 | 563.7 |
關鍵詞 | 保險監理; 財務監理; |
語 文 | 英文(English) |
中文摘要 | 近二十年來,因經濟上之卓越表現,我國已逐漸成為新興工業國家之一。為開創另一階段之經濟奇蹟,政府積極致力於產業升級並參與國際事務,以提升臺灣之整體競爭力。此外,由於國際問貿易與服務之多元化、自由化乃全球之趨勢,建設臺灣成為亞太金融營運中心以促進經濟發展,已成為政府當前重要的財經政策之一。 尋求金融市場之發展,自由化與國際化乃不可或缺之基本方針。相較於銀行業與證券業之蓬勃興盛,臺灣保險市場自由化與國際化之速度仍嫌緩慢,且與經濟成長之幅度不相稱。雖然,政府已著手修訂相關法並開放市場,但市場之規模與技術,仍難與歐美先進國家及若干亞洲新興國家相提並論。細究其原因之一,乃現行保險監理體系未臻完備,形成與國際市場接軌時之障礙。因此,如何針對監理上之缺失進行政革,促使市場發揮應有之機能,實為刻不容緩之工作。 本文除介紹臺灣保險市場與監理現況外,主要置重於保險財務監理方面之二項重要課題:即資本適當性(Capital Adequacy)與資金運用之監理(Investment Regulation)。就前者而言,如何決定保險經營所需之適當資本,向來是各國保險監理機關所關切之問題。我國現行保險法令所規定之最低期初資本,其額度之高,舉世罕見,常為人詬病。又採取傳統之定額資本概念,無法因應保險業之經營現況與其涉及之各種風險,故常造成實務上之困擾。本文先就保險資本之意義與功能加以分析,再比較美國保險監理官協會(National Insurance Commis-sioners Association,NAIC)制定之「風險基礎資本」(Risk Based Capital,RBC)與歐洲共同體之「清償能力邊際」(Sol-vency Margin)制度之內容,進而檢討我國現行法令上之疏失。 就後者而言,保險資金之運用非但關係保單持有人之權益與經營成效之良窳,甚至影響一國之財政收支與金融安定,故為保險財務監理之重要環節。本文首先介紹保險資金運用監理之目標及其可能造成之反效果,次依學理剖析保險資金之結構與性質,並參考美國紐約州與歐洲共同體之相關法令,藉此檢視現行保險法令中未盡合理或不合時宜之處。 最後,作者歸納文中之各項論點而成結論,並針對前述保險法令上之疏失,提出可行之改進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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