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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法制度的彈性=Flexibility of Legal Institu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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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陳愛娥; | 書刊名 | 中興法學 |
卷 期 | 42 1997.06[民86.06] |
頁 次 | 頁39-52 |
分類號 | 580.1 |
關鍵詞 | 法制度; 憲法;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本文首先以憲法為例,指出法制度如何藉有限的彈性以維持其安定性。基本法之制度性保障應保護規範一及行為整體的核心部份,使其免於受國會立法者無所限制之定義權限的侵越; 惟其亦使立法者得以一配合現實狀況一組織並詳細規定制度的內容。之後,在廣義之法理論學的制度概念範圍內,作者說明制度(例如程序、授權)如何能解決問題,而其本身卻不須就此作終局的規整。制度此種啟迪性的作用,可以保障一於該當制度範圍內作成之一決定在事物上的彈性。所有的制度,特別是可以經歷不同憲法時代、憲法體系而繼續存在之法的根本制度,在時間的觀點上也受到彈性法則的支配。最後要討論得是法學方法論(其本身即是一種法制度)對於一藉正確地安排彈性與固定性以一維持法的安定性之意義。正確性之標準則源自-足以闡明方法論作用的-各種法制度(指:法解釋及法的續造之準則)之不同形式的脈絡相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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