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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從自然法觀點看宗教立法=Religious and Natural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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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潘貝頎; | 書刊名 | 哲學與文化 |
卷 期 | 24:12=283 1997.12[民86.12] |
頁 次 | 頁1178-1182+1208 |
分類號 | 202.3 |
關鍵詞 | 道德; 法律; 人定法; 自然法; 永恒法; 宗教; 形上基礎; 社會; 政治; 教育; Morality; Law; Human law; Natural law; Eternal law; Religion; Metaphysical basis; Society; Politics; Education;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現代人遺忘了一個道德的普遍標準,即自然法。法律是治理社會者為公共利益所公佈的合理命令,這是「人定法」。其形上基礎為「自然法」,終極基礎為永恆法。若欲加以導正臺灣近日宗教怪象,不可以人定宗教法箝制,因兩者屬不同範疇。 聖多瑪斯由人類三自然傾向證立三種自然法範疇,自由信仰宗教屬「自然法」第三範疇,乃天賦人權。故此宗教是形上的心靈信仰,不能以人定法法律予以規範界定。「自然法」為道德之形上基礎,「自然法」是用以評判社會與政治體制好壞的最高準則。人定法一旦與「自然法」發生衝突,必須被視為無效。臺灣社會亂象的原因,是臺灣人心靈空虛,究其根由在於我們的教育偏向於急功近利的經濟式教育,忽略了宗教、文史及哲學的教育素養所致。如何從根救起,唯有靠主政者運籌帷幄了。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