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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證券商廣泛使用涉險值模式對主管機關的啟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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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張文毅; |
期刊 | 證交資料 |
出版日期 | 19971200 |
卷期 | 428 1997.12[民86.12] |
頁次 | 頁12-17 |
分類號 | 563.54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證券商; 涉險值模式; 主管機關; |
中文摘要 | 近年來,由於證券業從事衛生性商品交易數量的急劇成長,促使證券商研究發展 各種方法,俾能有效地分析、控制並報告其交易風險。他們逐步採用以現代選擇權及投資組 合理論,甚至使用風險模式化技術等更複雜的統計方法為基礎的風險管理方法,亦即一般所 稱的「涉險值模式」(value at risk modeling)(註一)。 這些模式嘗試估計在一確切的信賴水準之下,公司遇有市場反向變動時所可能產生的最 大損失,而這些模式的被廣泛使用,亦使要求證券、金融主管機關認可這些模式的呼聲日益 昇高。巴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asle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以下簡稱巴爾委員 會)已提議使用涉險值模式來計算面對不同市場風險時所需的資本需求;而組成衍生性商品政 策集團(Derivatives Policy Group)的六家美國衍生性商品自營商目前亦已提供有關涉險值 的資科給證券管理委員會及商品期貨交易管理委員會,以作為其自律措施的一部分。此外, 自一九九六年元月份起生效的歐盟資本適足性指導原則(Capital Adequacy Directive)也認 可在該組織範圍內使用涉險值模式的計算結果。 為肆應上述發展,本文提出證券主管機關在管理使用涉險值模式之公司時應考慮的問 題,並特別討論依據內部模式(internal model)之計算結果,設定管理性資本標準 (regulatory capital standard)的政策意涵。 在第二部分,本文解釋如何建立涉險值模式,並比較涉險值及重壓測試(stress test) 之差異。質言之,涉險值之計算係以未來之事件將與過去所發生者相類似為前提假設,而重 壓測試則是評估在某些極端的狀況下,公司可能面臨的損失。本文釐清這些模式在公司風險 管理程序中應扮演的角色,並強調涉險值模式的有效使用與公司內部組織、管理控制的重要 關聯。同時,本文也指出將一家公司的交易結果與其涉險值計算作比較分析,以衡量其所使 用模式之有效性,對主管機關的重要性。 本文第三部分,討論了證券主管機關認可將涉險值模式的計算結果用於計算公司而對不 同市場風險時所需的資本需求所代表的意涵,同時注意到業者可能會去使用能有效降低其資 本需求的模式,而非能有效管理風險的模式。此外,主管機關應在涉險值模式計算所得的資 本需求之外,額外要求多少資本,以有效應付該模式未考慮到的市場反向鉅變,也是本部分 所討論的課題。這部分所討論的課題尚包括: .主管機關是否應明確訂定為計算管理性資本模式所需之共同參數。 .該等模式之計算結果對規模較大的投資組合較有利的現象對主管機構的影響。 .主管機關對核准使用此種模式所需之資源。 本文第四部分提及巴爾委員會邀請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評論其一九九五年四 月份有關市場風險資本(capital for market risk)之計劃,並對巴爾委員會致力推動涉險值 模式的作法樂觀其成。此外,其亦建議巴爾委員會與IOSCO應在模式測試(model testing) 方面有更進一步的合作。另本文也建議應考慮發展出一套最佳的實務作法,俾供有意採用涉 險值模式的公司據以遵循。然而,如同本文所指出的,由於證券商應有的市場風險資本需求 較其它金融機構超出很多,且目前缺乏足以佐證該等模式之可靠性的資料,及必須等待美國 的衍生性荷品政策集團的試行結果等,因此,在現階段設定一時間表,要求證券公司在限期 內使用此模式來計算其市場風險資本需求,技術委員會認為並不妥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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