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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夫妻離婚後「子女最佳利益」之酌定--從英美法實務看我國民法親屬編新規定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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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劉宏恩; | 書刊名 | 軍法專刊 |
卷 期 | 43:12 1997.12[民86.12] |
頁 次 | 頁24-55 |
分類號 | 584.4 |
關鍵詞 | 離婚; 子女最佳利益; 英; 美; 法; 民法; 親屬;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正值我國民法親屬編甫有重大變革之際,本文詳細介紹了英美法及我國關於父母離婚後子女監護問題之處理方式及其思想背景。近百年來,隨著夜警國家到福利國家觀念的興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逐漸被從父母的利益中區分出來討論,未成年子女終於自權利之「客體」地位被肯認為權利之「主體」。「子女最佳利益」已經不約而同地成為世界各主要國家處理子女監護事件的最高指導原則。而為了判斷何謂「子女最佳利益」,各國普遍皆有尋求心理事業人員協助法院判斷的現象。事實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適應及身心發展,原本就是心理學研究的重要課題,因此「子女最佳利益」的判斷解釋,不能忽視此等心理學上的理論及實證研究發現。 英美法上對於決定「子女最佳利益」之標準,成文法與實務見解中有十分具體詳細的指示。事實上,我國新修正通過之民法親屬編之相關條文(如第一○五五條之一)亦顯然是仿英美法之立法例加以明文規定。因此,英美法此等經驗,於我國修法變革之際,應具有十分重要之參考價值。 本文檢討我國過去舊法規定,發現其有不重視子女利益、對兩願離婚與判決離婚予以不合理之區別對待、採父權優先原則明顯違反男女平等……數項嚴重缺失。而實務過去見解方面,本文引用作者碩士論文依立意取樣逐本檢閱民國七十九年七月至八十四年六月共計七所各級法院之民事裁判書彙編,針對具體判決事實及理由加以評析所得之研究成果,試圖初步檢討我國法院於處理離婚後子女監護事件時之態度或偏見。結果發現:過去法院大多十分消極保守、不願對子女利益多做考量,即使少數有對子女利益做考量的案例,大部分亦僅審酌少數因素、調查並不深入,許多案例甚至明顯含有積極維護父權優先、比成文法規定更為保守的偏見。大致而言,在子女監護事件上,我國司法者在過去不但沒有發揮司法造法、調和補充成文法缺失之功能,反而甚至有司法者比立法者更落後之現象。此點,吾人如觀察兒童福利法第四十一條通過多年後的若干法院判決,應是十分清楚明瞭。 現代親子法應將「子女最佳利益」置於「父母在法上的權利」之上,使監護事件的焦點從「誰『有權』擔任監護」轉變成「由誰擔任監護」『對子女最為有利』」。目前民法親屬編新修正條文,完全符合此項精神,且對舊法關於「會面交往權」及「扶養義務」等問題的疏漏加以補全,值得肯定。惟新法對於法院考量子女最佳利益時應審酌之具體因素,列舉事由似有不足,且專業人員參予協助判斷之範圍限過窄,又「共同監護」之引進應注意確保子女最佳利益,是為本文所提出之檢討意見與建議。 成本法的革新必須顧慮司法實務的腳步,在立法者不斷擴大法院追求子女最佳利益之職能時,必須注意司法者主觀、客觀上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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