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分析
來源資料
頁籤選單縮合
題名 | 南海水域船舶碰撞法律問題之研究= |
---|---|
作者 | 尹章華; |
期刊 | 海運研究學刊 |
出版日期 | 19970400 |
卷期 | 3 1997.04[民86.04] |
頁次 | 頁121-151 |
分類號 | 585.45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海洋法公約; 刑事管轄; 行政管轄; 民事管轄; 船舶碰撞; |
中文摘要 | 我國位居亞洲中部及東南部,西倚帕米爾高原,北接西伯利亞,西南鄰印度及中南半島,東南半壁,濱臨渤海、黃海、東海和南海。水域遼闊,廣及太平洋的西部及南部水域。黃海、東海與日、韓相鄰,除釣魚臺列島,與日方尚有爭議外,其餘均平靜無波。惟有南海海域,由於海域遼闊,礁島眾多,近年來復因海底油氣資源,藏量豐富,引起相鄰國家的覬覦及主權爭議。中國對南沙群島和海域擁有主權,是海峽兩岸的共識。既然在南沙群海域中,必然發生航運的問題,作為主權國,必須勵行對其間發生的航運實行管制,就必須按國際海洋法確定領土,領海,內水和專屬經濟區後,制定相應管制政策與法令,實為維護南沙海域主權的重要內容之一。因船舶碰撞所生法律問題,有公法上法律關係及私法上法律關係。公法上法律關係,又可分為碰撞船舶或人員之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私法上法律關係則指碰撞船舶或人員之民事責任。又就相關船舶或人員之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或民事責任而言,又可分「管轄權 (行使 ) 」及「法律適用」二者。 其中有關行政責任之管轄與法律適用,係般政 (主管 ) 機關權責,屬「行政權」範圍。 有關刑事責任或民事責任之管轄與法律適用,則屬「司法權」範圍,由法院審理之。又船舶碰撞民事案件之法律性質,世界各國均採「侵權行為說」。謹檢討與建議如次:一、加強南海水域水文海象調查,以建立導航管制能力,彰顯我國行政管轄權之具體實現。二、尊重各國無害通過權或過境通行權之行使,以避免爭議之發生。三、行政管轄權、刑事管轄權及民事管轄權之行使,應兼顧國際公約及我國法制之規定。四、爭端或衝突之解決,應依「屬地主義」為先「屬人主義」為輔原則,並依法令相關規定辦理。 |
本系統之摘要資訊系依該期刊論文摘要之資訊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