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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外國人出境義務之履行與執行--德國「外國人法」中相關規定之評釋=Voraussetzungen Und Vollziehbarkeit Der Ausreisepflicht Des Auslanders Nach Deutschem Auslanderrech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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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李震山; | 書刊名 | 警學叢刊 |
卷 期 | 29:4=122 1999.01[民88.01] |
頁 次 | 頁223-237 |
分類號 | 579.22 |
關鍵詞 | 人出境; 出境義務; 居留許可; 驅逐出境; 遺送出境; 入身自由; 收容;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依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 內政部限令出境:一.經撤銷簽證者。二.從事與原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者。三.犯罪經我國法 院判決確定並執行完畢或經赦免者。四.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者。五.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 良風俗之虞者。六.犯罪經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請求協助查緝者。七.其行為有違反我國法令之 虞者。由於該規範位階屬法規命令,有合憲性之疑慮,警政署與內政部皆積極倡議將之提昇至 法律位階,除增修相關條文外,仍保留外國人出境義務之履行與執行相關規定。例如警政署擬 議之「外國人入出境管理法」草案第二十七條;又如內政部草擬「入出國及移民法」草案第四 十六條。顯見,外國人出境義務之履行與執行是入出境法令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暫不論未來國 境管理工作整合如何,外國人出境義務之履行與執行必然仍是國家公權力行使範圍之內,自可 單獨提出研究。 本文主要係介紹德國外國人法(Auslandergesetz本文中為行文方便或逕稱外國人法)中 相關規定,以作為吾國參考之用。德國外國人法中,係於第四章(居留結束)規範外國人出境義 務之履行與執行,其下共分兩節;第一節規定出境義務之理由,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八條。第 二節出境義務之執行,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七條。本文所評釋者係依該規範體例,擇其要者論 述之。至於依引渡(Auslieferung)協定及依其他法律如庇護程序法(Asylverfahrensgesetz)而限令外國 人出境者,不在本文論述範圍之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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