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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軍人犯罪後於何時可選任辯護人之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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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先煌; |
期刊 | 憲兵學術季刊 |
出版日期 | 19970500 |
卷期 | 37 1997.05[民86.05] |
頁次 | 頁4-8 |
分類號 | 593.95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軍人犯罪; 選任辯護人; |
中文摘要 | 憲兵依軍事審判法及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軍、司法警察(官),偵辦軍人犯罪乃責無 旁貸,同時應依上述法律所定程序,實施對軍人犯罪訴追,以保障軍人權益。惟依刑事訴訟 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謙疑人受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調 查者亦同。」,而依軍事審判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被告於起訴後得隨時選任辯護人 。」,依前者之規定,被告於起訴前及起訴後均可選任辯護人,而依後者之規定則限於起訴 後始可選任辯護人。然軍人犯罪依現行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有由法院審判或由 軍事審判之分,因之軍人犯罪後,究於何時可選任辯護人,藉本文以探討,期使憲兵執法合 乎法定程序,並申人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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