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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法官犯罪的刑法上之規定=Judges, Criminal of Ossenses and Relating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Co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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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蔡墩銘; Tsai, Tun-ming; |
期刊 |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
出版日期 | 19970100 |
卷期 | 26:2 1997.01[民86.01] |
頁次 | 頁143-151 |
分類號 | 587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法官; 犯罪; 枉法裁判; 濫權處罰; 違法受理訴訟; 瀆職; 司法正義; 起訴法定主義; 起訴便宜主義; 不確定法律概念; |
中文摘要 | 法官應遵守法律而為裁判,此無論對於民事、刑事或行政案件而言,皆無不同。 法官不依法而為裁判,即使其所為之裁判符合立法意旨,應可視為恣意裁判,若其完全違背 法律條文而為之裁判,則不僅是恣意裁判,更應視為枉法裁判。恣意裁判為法律所禁,則枉 法裁判更為法律所不許。基於上述理由,本文探討中國舊律、我國現行刑法以及中共刑法中 對於枉法裁判罪之規定並提出防制之道冀能實現司法正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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