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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美國妨害住所罪之初探=A Pre-Exploring Study on Crime Against Habitation in Americ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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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孟維德; | 書刊名 | 警學叢刊 |
卷期 | 27:5=111 1997.03[民86.03] |
頁次 | 頁219-240 |
分類號 | 587.54 |
關鍵詞 | 美國妨害住所罪; 不法目的之侵入罪; 縱火罪; |
語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在英美法系的習慣法(common-law)中,有兩項重罪(felonies)是用以保護人 們的住所,就是「不法目的之侵入罪」( burglary )及「縱火罪」( arson )。 習慣法 中的不法目的之侵入罪,是用以保護人們的住所於夜間免於他人的侵入;而縱火罪,則是防 止他人「惡意及故意地」( maliciously and willfully )放火燒別人的家。 由於時代的 演變,這兩項長久以來就存在人類歷史中的重罪,現今的意涵已和習慣法中的原意有所不同 。基本上,這兩項重罪的意涵演變為較寬廣,同時它們所保護的法益也較原來者為多。在現 今的解釋上,不法目的之侵入行為,一般係指無權但進入他人財產範圍的行為,此等行為若 是在夜間實施、 對住家實施、或對有人占據之營造物( occupied structures )實施、或 對占據人施予暴力或傷害,則為加重情形。而縱火行為,則是對營造物、交通工具、或個人 財物放火或引起火災的行為。現今,這兩項重罪保護三種基本的社會法益:個人安全、住家 、以及財產。本文所探究者,係以美國妨害住所罪為主,論述內容乃先對美國刑法的來源及 基本內涵予以介紹,之後則對兩項妨害住所罪的原意、構成要件、等級、演變情形等分別予 以介紹,最後再將其現代意涵整理歸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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