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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軍艦得行使之公海上警察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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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李志立; | 書刊名 | 海軍學術月刊 |
卷 期 | 30:1 1996.01[民85.01] |
頁 次 | 頁20-29 |
分類號 | 579.149 |
關鍵詞 | 軍艦; 公海自由原則; 警察權; Freedom of the high seas;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一、公海之概念已由「不屬於任何人」轉變為「人類所共有」,並由此發展出公 海自由原則,此項原則寓兩層意涵:(一)消極自由(法的地位):禁止任何國家占有支配 ,取得領域權而行使管轄權。(二)積極自由(使用權利):無論沿海國、內陸國或個人、 亦不論基於任何目的或形態,均可自由利用公海,但不受任何國家或團體之干涉。 二、各國在公海上享雖有各種「海上自由」,所謂海上自由並非表示無法律秩序,其自由不 是絕對的,仍須受「海洋法」之制約,各國為維持與確保公海上之法秩序,得對違法船舶行 使公海警察權,如接近權、登臨權、緊追權、查緝販奴權及追捕海盜權,此等權利之行使, 或為國際慣例,或已成文化,均屬海洋法所規制範疇。 三、公海上之警察權係交由一國之軍艦或政府船舶行使,以執行國內法或國際法之規定,蓋 軍艦負有公務使命,享有管轄豁免權,在公海上除受船旗國管轄外,不受任何其他國家管轄 ,且本身亦不受公海上警察權之拘束,除非該軍艦人員經叛變而控制軍艦,並進而實施海盜 行為,被視同私人船舶之行為,則任何國家均得對其實施臨檢,拿補,並得對有關人員實施 逮捕及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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