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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論司法警察與扣押=The Examination of Police Detained Procedur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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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陳宏毅; | 書刊名 | 警專學報 |
卷 期 | 2:1 1996.06[民85.06] |
頁 次 | 頁117-131 |
分類號 | 587.833 |
關鍵詞 | 司法警察; 扣押;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扣押在我國刑事訴訟法採廣義解釋,除強制扣押外,尚包括任意扣押,惟無論任意扣押或強制扣押均應在合法、正當性的要求下執行,而扣押的概念常易與其他的處分命令相混淆,如何清楚地架構出它在整個偵查階段與其他處分相互作用的關係,俾能適切地調和犯罪真實發現與人民私權的衝突。 司法警察執行扣押,重要者在於合法有效地掌握犯罪證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強制扣押,在偵查階段係由檢察官核發搜索票中並已明載,無須經過法院發給特許令狀,惟仍須有正當理由,(1)有相當的罪嫌存在,(2)扣押標的與本案有一定關連性,(3)基於利益衡量,確有扣押之必要性始可。我國刑事訴訟法執行扣押時,如附帶扣押及另案扣押之規定,均賦予司法警察相當大的權限,在行使上自應受到上述原則之限制,否則,必生違法扣押排除法則之適用。同時,執行扣押時,為期發現犯罪真實,如能精準有效合法的扣押到犯罪證據,以及得沒收之物,必 能增進犯罪偵查的工作。 刑事訴訟法終究為保障人權與犯罪真實發現兩相調和約立法產物,惟在法解釋學上仍不得偏離法的規範本旨。本文之撰寫在法學方法論,較著重偵查活動的動態發展,本著法規範的本旨解釋應用概念,藉以釐清基本概念,以求理論之適法妥當,不偏不倚,盼能提供學術及實務參考,共圖法治建設。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