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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社會團體工作在臺灣=Social Work Practice in Taiw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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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莫藜藜; Mo, Li-li; |
期刊 | 東吳社會工作學報 |
出版日期 | 19950300 |
卷期 | 1 1995.03[民84.03] |
頁次 | 頁201-221 |
分類號 | 547.3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社會團體工作; 治療性團體; 任務性團體; 自助團體; 社會團體工作教育; |
中文摘要 | 本文採 Toseland和 Rivas(1984) 的說法,將社會團體工作分為兩大類型,即:治療性和任務性團體;並強調任何團體都必須解決此兩組問題,即工具性和社會情緒問題,以使團體能夠生存。本文再依社會團體工作實施和範圍,分別說明並分析社會團體工作在台灣的實施概況;包括:醫療衛生機構、一般社會福利機構(兒童青少年、老人、 殘障和綜合性)、教育輔導機構、司法矯治機構和工業機構等五大類。最後簡要敘述社會團體工作教育及相關活動在台灣的情形。 由以上的實施概況可知,團體工作在量方面已逐漸成長,而在質的方面(專業性)仍不確定,以致仍處在專業認同模糊階段,其問題狀況如下:1. 社會團體工作的特質尚未正確發揮;2. 行政主管對社會團體工作的作做法,有不同的意見;3. 社會團體工作著作文獻缺乏;4. 養成教育過程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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