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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主義變遷中之我刑事訴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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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次 | 下 |
作 者 | 林朝榮;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 期 | 50 2003.09[民92.09] |
頁 次 | 頁70-90 |
分類號 | 586.2 |
關鍵詞 | 職權主義; 當事人主義; 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分權制衡; 無罪推定; 預審制度; 陪審制度; 參審制度; 起訴狀一本主義;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本文之研究,試就民國十七年,刑事訴訟法制定以來,訴訟構造運作之情形,及近年之變遷,進行回顧,並加檢討,從而提出建議,資為刑事訴訟構造興革之參考。 在「回顧」與「變遷」部分,採歷史考察法。作者發見,民國十七年,我刑事訴訟法制定之初,雖稱採行大陸法係「職權主義」之訴訟構造,但因捨而不採「職權主義」固有之「預審制度」,以致破壞分權制衡之原理;復又不採「職權主義」固亦有之之「陪審制度」,以致忽視無罪推定之保障,從而埋下我刑事訴訟構造反民主化之禍端。七十餘載運作之結果,已證實我刑事訴訟構造已到非改弦更張不可是地步。而近年之變遷,亦儘在「分權制衡機制之彌縫」並「無罪推定觀念之強化」上,進行努力,終而有所謂「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改革。 在「檢討」與「建議」部分,則採現況比較法,以探討各國刑事訴期構造之從「職權主義」,抑從「當事人主義」,兩者差異之所在,並從中評估其利弊得失。在此,作者發見,刑事訴訟宜從當事人主義,且主義之奉行宜求一貫,在不得已而非採所謂「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不可之情形下,作者亦曾折衷其間,就關於我刑事訴訟構造應否採行「陪審或參審制度」、「起訴狀一本主義」及關於「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之問題,提出或可通權達變之建議。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