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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之涵意與最高法院七十二年臺上字第七○四號判例之評述=Zur Auslegung der Amtspflicht und Besprechung über die höchstrichterliche Rechtsprechung 72,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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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中文) | 廖義男; | 書刊名 |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
卷期 | 24:2 1995.06[民84.06] |
頁次 | 頁111-122 |
專輯 | 楊故教授日然先生紀念特刊 |
分類號 | 588.58 |
關鍵詞 | 公務員; 怠於執行職務; 最高法院七十二年臺上字第七○四號判例; |
語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如戲院、餐廳、KTV 等,因違規使用、安全門堵死、消防設備欠缺等原因,於失火時常使當時置身於該建築物之民眾逃生困難而葬身火窟,當被害人家屬因此向當地縣市政府請求國家賠償時,縣市政府常以最高法院七十二年臺上字第七○四號判例要旨做為拒絕賠償之理由。此種主張是否正確,以及上開判例是否被誤用,值得商榷。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規定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國家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最高法院七十二年臺上字第七○四號判例之存在,而使其適用機會大為減縮,有違原來立法之意旨。解決該判例拘束之方法,為對國家賠償法第二條提出修正草案,對該條第二項後段所稱「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之真正涵意,做闡明之補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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