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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竊盜、搶奪、強盜、恐嚇取財罪之比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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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周金芳; |
期刊 | 警專學報 |
出版日期 | 19950600 |
卷期 | 1:8 1995.06[民84.06] |
頁次 | 頁279-303 |
分類號 | 587.54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竊盜; 搶奪; 強盜; 恐嚇取財罪; |
中文摘要 | 我國憲法保障私有財產,於有不法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時,除民事上設有回復原狀賠償損害規定外 ,並在刑事上定有刑罰制裁,以貫徹保護本旨。 「竊盜」乃以不法所有之意圖,趁人不知竊取他人財物,或竊佔他人不動產,「搶奪」係乘人不備而公然攫取他人之財物,「強盜」則以強暴脅迫等方法,使人不能抗拒而取得他人財物或使之交付,「恐嚇取財」則以未來惡害通知,使人畏怖而交付財物。四種犯罪主觀犯意相同。但囚犯罪方法之歧典。致罪名有別,刑罰輕重差距甚人。竊盜輕者可處罰金,強盜結合犯則可判死刑或無期徒刑,搶奪、恐嚇取財,情節介於強盜、竊盜之間,其刑度亦因惡性之不同而有差等。 本文係就最高法院歷年來,有關上述四罪之判解,依各罪構成要件,予以排比、分析。並探討各罪分際,期益增警察辦案品質,減少司法機關偵審時之困擾,庶達毋枉毋縱之最高理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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