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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社會秩序維護法中關於警察通知規定條文之體與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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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曾吉豐; | 書刊名 | 警專學報 |
卷 期 | 1:8 1995.06[民84.06] |
頁 次 | 頁193-205 |
分類號 | 587.71 |
關鍵詞 | 社會秩序維護法; 警察通知;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社會秩序維護法係警察據以行使違警處分職權之重要法律,本身具有實體法兼程序法之性質,調查即其程序法部分所規定之處罰程序之一。警察機關則被賦予先行調查權,得獨立通知嫌疑人等到場訊問以完成調查程序。其對警察之通知到場相關問題之規定甚為詳備。 本文係針對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警察通知到場之條文部分,以條文含義與實務運用兩大綱領,結合各種解釋與專家學者見解及個人研究心得,作全面而完整之析述,對於較重要之法律觀念則舉實例詳加說明。共分為四大部分: 壹、前言。 貳、書面通知規定條文之含義與實務運用分辨。參、逕行通知規定條文之含義與實務運用分辨。 肆、結語。 另外,由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一條已明定通知書應載明內容,且警察通知嫌疑人、證人或關係人均一體適用。本文認為通知嫌疑人與通知證人或關係人之通知書所載明內容應有區別,俾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能互相配合,亦予一併指出。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