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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危險犯的法律性質=Die Rechtsnatur des Gefährdungsdelik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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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林東茂; | 書刊名 |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
卷 期 | 23:2 1994.06[民83.06] |
頁 次 | 頁267-304 |
分類號 | 587.13 |
關鍵詞 | 刑法; 危險犯; 法律性質; 具體危險犯; 抽象危險犯;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危險犯,是相對於實害犯的犯罪類型。實害犯是已經現實上造成侵害的犯罪;危險犯則只有對刑法的保護客體惹起危險狀態。本文主要在討論,於實害出現之前,刑法防衛線向前推置的種類,創設獨立的危險構成要件的理由,危險犯的型態,對於抽象危險犯擴張可罰性的批評,刑法解釋學上限縮抽象危險犯可罰性的見解,刑事立法上節制抽象危險犯的措施。由於刑罰是最嚴厲的國家制裁手段,因此,原則上刑法所處罰者,是那些已經現實上造成侵害的不法行為。現代刑法的核心領域,依然是實害犯。不過,為了更周全的保護法益,立法者例外地也處罰一些尚未造成實害的行為,這些行為只是有可能造成實害而已。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