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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名 | 論關係企業是否適用我國公平法聯合行為管制規範=To What Extent Do the Provisions of Conspiracy under the R.O.C. Fair Trade law Apply to Affiliates of the Same Group? |
|---|---|
| 作 者 | 劉連煜; | 書刊名 |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
| 卷 期 | 23:1 1993.12[民82.12] |
| 頁 次 | 頁375-393 |
| 分類號 | 585.8、585.8 |
| 關鍵詞 | 公平法; 關係企業; 聯合行為; 管制規範; |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 中文摘要 | 聯合行為可能限制市場競爭、妨礙價格調整功能,致損害消費者之權益,因此,我國公平交易法對聯合行為採取嚴格之原則禁止規定。惟近年來,由於國內企業的經營方式,已逐漸由單一企業轉為集團方式的經營。因此,在聯合行為之管制上,有一個重要的問題是:關係企業應如何適用公平交易法上聯合行為之管制。基本上,牽涉法人人格實體說與集團法說之爭。採取法人人格實體說者,將關係企業內各個法人視為獨立的事業,因此,關係企業內各分子公司間應可成立聯合行為;至於堅持集團法說者,則持相反見解,認為應考慮、企業集團運作的實際情形,而做切合實際之認定。本文以下擬就他國立法例規定之情形,做一介紹,俾作為往後我國處理類似案例時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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