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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民意代表言論免責權之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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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李建聰; | 書刊名 | 警專學報 |
卷 期 | 1:6 1993.06[民82.06] |
頁 次 | 頁397-429 |
分類號 | 581.24 |
關鍵詞 | 民意代表; 言論免責權;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隨著近代立憲主義之發展,濫觴於英國議會政治之民意代表言論免責權之保障,迄今約已成為民主國家國會發揮議事功能不可或缺之通制。即採行共產之部分國家,在其憲法中亦明列有免責權保障之條款,足證此種思潮,確已蔚為風尚。 民意代表者,乃人民之代表也。肩負有暢達民意之重責,並職司監督政府之大任。言論免責權保障之制度,既不在維護民意代表本身之利益,亦非對其個人之故為放縱,而是鼓勵直接形成議會「意志與意見」之民意代表,能勇敢地行使職權,落實政治理念,並發揮最大之力量,來促進公益。 民意代表言論免責固為民主政治理想之必然趨勢,惟如有人刻意假以免責之盾牌,而遂行濫權之意圖,則非但有違民主精神,亦破壞了行政、立法與司法三權分立之制衡原理。我國憲法雖有民意代表言論免責權之明文規定,但是否應有界限與範圍,並非明確。而民意代表之非立法性活動卻亦有經法院判決罪責之事例。究應如何釐清,見解紛歧,因此本文特就言論免責權之內涵及其思潮之發展,予以闡論探討,並參考其他國家有關之規範範例與保障限制,作一綜合分析整理,提出意見,俾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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