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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The Essence of Trade Law Remedies=評析貿易法之本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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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鄺承華; | 書刊名 |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
卷 期 | 22:2 1993.06[民82.06] |
頁 次 | 頁381-415 |
分類號 | 558.2 |
關鍵詞 | 貿易法; 本質; 國際貿易; 公平貿易; 不公平貿易; 國際經濟; |
語 文 | 英文(English) |
中文摘要 | 「公平之下的自由貿易」(Free, but fair trade)乃美國前商務部 Malcolm Baldrige 氏(Secretary of Commerce)所主張,此一理念似也反應在美國對外貿易事務處理之原則上。而從法律之觀點,如何界定與維持「公平」之貿易行為,顯為首要之課題。隨著國際間貿易關係趨於頻繁,對於貿易國間經濟事務之如規範已益形重要。特別是有關貿易事務所產生之摩擦,在近幾年更是屢見不鮮。主要貿易國如美、加、歐市即常以「不公平貿易」為名,對於貿易相對國課徵反傾銷稅或平衡稅。而美國為針對貿易對手國不公平之貿易措施,在其貿易法中之三○一條所訂定之所謂「報復條款」更是幾為我國人耳熟能詳。然對於所謂「公平貿易」與「不公平貿易」之標準為何?學者間有不同之看法,甚至亦有學者以為在貿易行為中區分公平與否並無實益。本文試探究貿易法中其「公平」區分之意義及標準。又對於此類規範國與國間(總體)貿易事務之法規,有學者以「國際經濟法」名之,亦有學者仍將之歸屬於「國際貿易法」之範圍。惟不論傾銷或補貼或是其他不公平貿易行為,其本質皆與貿易事務有關,然此類貿易糾紛顯又與國際買賣間私人貿易糾紛之性質不同,其所涉及者往往係貿易國整體產業利益之考量,故亦有學者以國際貿易公法稱之,以別於私人間之買賣糾紛。而從其法規之精神之言,實為國家介入其經濟事務之表現。本文亦基於此一觀點探討此類法規之法源基礎。本文之初稿係完成於澳大利亞雪梨大學法學院,於澳研習期間,多次得其時法學院院長 Colin Phegan 氏之指正,與本文之作成有莫大之助益,謹此為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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