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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Traditional Chinese Legal Thought--Legal Thought in Chuang Tzu=中國傳統法理思想--莊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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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次 | 4 |
作 者 | 張偉仁; | 書刊名 |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
卷 期 | 22:1 1992.12[民81.12] |
頁 次 | 頁1-28 |
分類號 | 121.33、121.33 |
關鍵詞 | 中國; 傳統; 法理思想; 莊子; |
語 文 | 英文(English) |
中文摘要 | 孔子、老子及墨子都以人和人的社會為中心,認為每一個問題都可以有一個「人的」、「社會性」的答案。他們的理論都有兩個假設:一是人有共戶,一是人性可塑。此外他們都強調解決人的問題,必須有個聖賢作為領導。但是如果領導者濫用權威,如果他所指引的去處並非多數人嚮往的境界,民眾將怎麼辦?三位宗師都未曾作答。莊子於此有其獨特的見解。他站在個人的立場,對社會及權威的功能和價值提出質疑,認為社會非但不足以解決人的問題,反而是此類問題的起源。在他看來,所謂人性只是飢而欲食、寒而欲衣,此外並無共性。一切好惡、是非、貴賤、甚至大小、生死,都是相對的。易而言之,人人都可有其好惡、是非,不必雷同,只要各自過其惰性,便是對的,否則便是不對的。所以他說「道」在螻蟻、尿溺、萬物之中。萬物各循其道,發其天機,便最為自得。人類也應如此,各行其是,各樂其生,人際便一片祥和。只有在一些小智小慧而又固執己見的人出現之後,世間才有了問題。他們像瞎子摸象一般,所知雖小,卻各是一己之知,而非他人之知,結果便發生了爭議、糾紛,甚至毆鬥、戰爭,天下於是大亂。為了救亂,這些小智之人創設了許多人為的規範來控制人的行為,就像以韁轡控制馬匹一般。因為人們不願順從,統治者又使用了刑賞來加以驅策。但是刑賞各有其窮,猶如鞭刺未必能夠馴馬。而且規範和刑賞易被濫用,所謂「盜亦有道」「竊國者侯」即是此理。可惜小智之人無見於此,遇到愈多的問題就創設了愈多規範,使用了愈多的刑賞,猶如畏影而逃的愚人一般,最後必定自趨滅亡。在莊子看來,最基本的解決人類問題的辦法,應該在於去除亂源-摒棄那些小智之人以及他們創設的種種規範。能做到這點,天下便自然太平,上如標枝,民如野鹿,可以無為而治了。這種說法似乎與老子之說相似,其實並不相同。老子與莊子都認為宇宙間存在著一種自然準則-「道」。萬物(包括人)如能依此而行,則自然安適。但是老子認為道是外在的,並且十分玄妙,只有極少數的天縱之聖才能知曉。所以他雖然在一方說要絕(小)聖棄(小)智,但在另一方面卻又強調必須有一個能夠洞察此道的真智大聖來撥亂返治,然後由此大聖以無名之樸來鎮壓小智之重現,而使人們依照大聖所定的方式而生活。所以老子的無為而治只是一種表面現象,在實質裏治者與被治者之間的關係是相當緊張的。莊子之說則不然。他認為道是內在於萬物己身之中的,萬物皆可自知其道,並且只要沒有外力的阻撓和左右,萬物都會自然而然地各循其道。所以他的理論無須一個天縱之聖在探悉了道的精義之後,依據此道去導引人民。在他看來,任何人想以一己之道來齊一天下、統治人群,就像涉海、鑿河,使蚊負山一般,是絕對做不到的。如果君子不得己而蒞臨天下,只可無所事事,聽憑每個人各自發展,不要勉強人們去做難以達成之事。因為力不足則偽,人們會以機詐甚至暴力相應,結果必是大亂。相對地,一般人則應養性、葆真,對於統治者該要保持距離,不可貪得其賞賜,也不可屈服其權威,以致於喪失了自己的道。如果統治者以利相誘,便該像屠羊說那樣堅拒。推拒不掉,便該像伯夷、叔齊那樣避世,甚至像北人無擇、卞隨、瞀光那樣棄世。如果這些都做不到,便該使自已變成像櫟社樹那樣的無用之材,或像離疏那樣的無用之人。莊子這些理論當然不無缺點。最顯著的是他對如何絕聖棄智、廢止已存的人為規範,以及如何防止這些小聖小智和人為規範的重現,並未答覆。然而因為他只是一個社會批評者,不是一個社會改革者,所以我們不該加以苛責。事實上除了上述二個問題之外,他對於社會權威及人為規範的批評,仍然是值得注意的。更值得重視的則是他為個人人格的獨立和尊嚴建立了一個理論的基礎,告訴人們在政治體制之外,個人還有其存在的價值。這一想法使得其後的中國人,在數千年的極權統治和外族欺凌下,保留了一點心靈的自由,沒有被完全降服為奴隸。所以他在中國的法理思想及中華民族的生存上所作的貢獻是十分深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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