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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資料
植根雜誌
8:4 1992.04[民81.04]
頁32-38
金融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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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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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證券商可否將違約損失準備金列報費用或損失?--評釋行政法院八十年判字第二0八0號判決
作 者
陳清秀
;
書刊名
植根雜誌
卷 期
8:4 1992.04[民81.04]
頁 次
頁32-38
分類號
563.53
關鍵詞
證券商
;
違約損失準備金
;
列報
;
語 文
中文(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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