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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夫妻聯合財產制之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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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尹蓉先; | 書刊名 | 銘傳學刊 |
卷 期 | 3 1992.07[民81.07] |
頁 次 | 頁71-90 |
分類號 | 584.413 |
關鍵詞 | 夫妻; 聯合財產制;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我國的民法最初是由民國十八年起至民國二十年止,分別次第公佈施行,其中將夫妻財產制分為一.聯合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二.共同財產制、三.統一財產制、四.分別財產制(以上三者均為約定)共四種。民國七十四年我國民法親屬編自公佈施行後第一次修正,將夫妻財產級中的統一財產制刪除,自此,僅存聯合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三種制度。其中聯合財產制及有關的通則部份條文共計二十九條,相當繁雜瑣碎,但在全國約有千分之九百九十七點五的夫妻採行;而共同財產制及別財產制兩者加起來只有千分之二點五的夫妻採行。在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時,聯合財產制是討論最多,爭議最多,最後條正也最多的,但遺憾的是除了繁雜瑣碎外,其與今日男女平權的觀念,仍然相差太遠。既係全國千分之九百九十七點五的夫妻所採行的一種財產制,應該更簡單明瞭,方便一般民眾的瞭解與運用,並且應合於今日男女平權的時代潮流。 本文主要分為三大部份: 第一部份,針對七十四年修正以後聯合財產制之規定,建立概念。 第二部份,簡單介紹七十四年以前的規定,一方面基於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仍有相當多的夫妻、財產適用這些規定,另一方面亦係就新舊規定作一比較。 第三部份,針對現行的規定找出缺失所在,並嘗試提出改善之道。其中前段主要係關於聯合財產中原有財產的所有權、管理權、使用、收益權及處分權的歸屬問題。後段則係聯合財產分割及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的分配問題。最後是結論部份。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