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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名 | 我國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中「禁止」與「解散」條款之評釋 |
|---|---|
| 作 者 | 黃清德; | 書刊名 | 警政學報 |
| 卷 期 | 21 1992.07[民81.07] |
| 頁 次 | 頁15-40 |
| 分類號 | 587.71 |
| 關鍵詞 | 動員戡亂時期; 條款; 集會遊行法; 禁止; 解散; |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 中文摘要 | 集會遊行自由權係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我國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結社之自由)且從自由民主觀點而言,當人民享有集會遊行自由時方可創造-多元化且有選擇之意見,此種基本權利不僅具用來抵抗公權力不法侵害之消極防禦功能,更具有積極請求功能以及主動參與權之功能以促成民主政治之形成,功能十分崇高與神聖,此權利非但不應受非法侵害,國家更有義務加以保障。 我國為落實憲法所保障之集會遊行自由,於民國七十七年元月二十日訂頒實施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以下簡稱集會遊行法或集遊法),至今已四年半,而動員戡亂時期已於去(八十)年宣告終止,此種以動員戡亂時期為立法背景所制定頒布之法律,是否仍能適合時代需求,刻正面臨重新檢討之命運,以避免國家規範之不良執法者盲目奉行「形式依法行政」令人詬病,損及人民基本權利,尤以我國集會遊行法第四、六、十、十一、廿五條等有關集會遊行禁止(不許可)與解散之規定,對人民集會遊行權利影響最大,不可不深入探究。 本文就上述條款詳細加以分析、論述,俾供修法法時參考,期藉制度之興革,創造警察中立之執法空間,使人民得以樂於遵守,以澈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自由權,合乎民主憲政體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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