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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美國有害廢棄物土地處置限制之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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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黃世欣; | 書刊名 | 工業污染防治 |
卷 期 | 11:2=42 1992.04[民81.04] |
頁 次 | 頁19-34 |
分類號 | 445.545 |
關鍵詞 | 土地; 有害; 制度; 美國; 限制; 處置; 管理; 廢棄物;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基於廢棄物對環境所造成的汚染日趨嚴重,美國國會於1976年通過〝資源保育暨回收法案(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Recovery Act; RCRA)〞,並授權美國環保署針對其境內所產生的廢棄物(包括一般及有害)進行有效的管理管制。但由於有害廢棄物危害到環境及人體的事件屢次發生,故美國環保署針對有害廢棄物的管理,於1984年進一步制定「有害及固體廢棄物修正法案」(Hazardous and Solid Waste Amendment Act; HSWA),開始對有害廢棄物進行階段式中間處理及最終處置上的限制。依此而產生「最佳可行處理示範技術」(Best Demonstrated Available Technology; BDAT)管制計畫及〝土地處置限制〞(Land Disposal Restions; LDR)計畫的執行,並要求有害廢棄物必須使用特定的處理技術或將汚染物質處理至規定標準值以下時,才可進行土地處置。 土地處置限制計畫的執行,共歷經六年階段式的公布管制。目前於該法案管制下的有害廢棄物類別,超過450種以上。該法案制定有二個主要目的:1.要求產生者必須有效的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削減其危害性,並進一步防止此有害廢棄物不當最終處置而繼續製造汚染場址。2.希望藉由有效的中間處理,以達有害廢棄物減量的目的,並降低二次汚染的危險性。 本文除了針對「土地處置限制」計畫實際執行背景做一介紹外,並將敘述該計畫分五階段執行而於六年中完成公告的情形及工業界因應措施。希望藉由簡單的介紹,喚起國內有害事業廢棄物產生者,能開始正視自己有害事業廢棄物的處理處置情形,並提供環保主管單位於未來有害事業廢棄物管理管制上之參考。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