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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名 | 從法律觀點論社團刊物「文稿評閱」制度﹣﹣由校規與學生社團的法律性質談起 |
|---|---|
| 作 者 | 王玉楚; | 書刊名 | 世界新聞傳播學院學報 |
| 卷 期 | 1 1991.10[民80.10] |
| 頁 次 | 頁127-148 |
| 分類號 | 527.9 |
| 關鍵詞 | 大專院校; 刊物; 法律; 社團; 活動; 校規; 組織; 學生; |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 中文摘要 | 由比較法之觀察可知:無論公私立學校學生,均係自願接受 校規規範其在校之活動。於不違反公序良俗或公法上基本原則的 情況下,校規之內容均有其正當性。 依校規而成立之學生社團,具有雙重性格,於校規所規制的 事項範圍內,學生社團得為校規上之權利義務主體。然在國家法 律上,學生社團為無權利能力社團;僅為學校的一部分。從而學 校在原則上必須承擔學生社團一切行為的法律效果。學校因而透 過校規,輔導學生社團為合法適當之行為。 在現行法秩序中,學生社團刊物評閱辦法是學校內部的「自 我審查」,與出版法制中的事前審查制,係由出版機構以外的「 他人」審查,二者本質不同。本文認為:學校有義務輔導學生刊 物之報導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至於報導內容是否妥當之輔導,宜 限於促使學生社團刊物為客觀公正報導,並善盡社會責任的目的 範圍內,始得為之。 從法律觀點論社團刊物「文稿評閱」制度—由校規與學生社 團的法律性質談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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