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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廣告物管理之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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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李建聰; | 書刊名 | 警專學報 |
卷 期 | 4 1991.06[民80.06] |
頁 次 | 頁127-139 |
分類號 | 497 |
關鍵詞 | 管理; 廣告物;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廣告物管理辦法自民國五十六年公布施行後,至今已歷時二十餘年,其間雖於民國七十年修正一次,然由於管理法令內容末臻完善,商店缺乏公德任意設立,不但使廣告物少有特色,也嚴重地破壞了市容景觀,加以主管事務的警察機關缺乏都市計畫之考量及建築技術之專門知識,使得廣告物的管理工作,多僅限於廣告物之許可,形成了有名無實的現象。 我國由於沒有完整的廣告法,及前有關醫藥、化妝品廣告之審查,以及刊登於報紙或在電影、廣播電視播映之各項廣告,均係由各事業主管機關依據相關法規分別處理,與警察機關所主管的廣告物管理業務,性質上卓然不同。唯大多人誤以為凡概以「廣告」兩字者,諸如有關大眾傳播媒體刊登之色情、誘騙等詐欺性廣告內容,亦屬廣告物管理辦法規範之對象,致造成執法上的誤導,因此本文特就廣告物管理辦法規定之內容以及警察機關管理廣告物事務之現況予以綜合檢討與分析,並提出管見,以供參考。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