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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戴維斯: 警察裁量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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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世寬; | 書刊名 | 警專學報 |
卷期 | 4 1991.06[民80.06] |
頁次 | 頁51-81 |
分類號 | 575.86 |
關鍵詞 | 裁量權; 戴維斯; 警察; |
語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戴維斯謂:「不論何時,當公務人員在其權力的有效限制下,作為與不作的諸途徑中,作一自由的選擇,即可說他擁有裁量權。」 亦言之,裁量權乃公務員在法定的權限範圍內,或法令未加規定之場合,基於立法精神,公共利益,或行政上的便宜,依自己的辨別、判 斷,自由選擇依其信為適當者而為之謂也。 一般人總以為警察是法令的執行者,法令如何規定,即應「照單全收」,完全執法。戴維斯以為不然,認為警察是最重要的執法政策制 定者。警察勤務大部分的時間乃在維護社會之秩序與公共服務,法令的執行僅占一小部分,所以選擇性執法 (Selective Enforcement)乃不可 避免,因之列舉十四項有力理由,主張制定法規來提倡此一領域,並勇於承認過去錯誤的偽飾完全執法 (Full Enforcement)。進而使得法規 與裁量權作一適當地配合,以法規來規範一般性的執行政策,以裁量權來彌補需要裁量的個別狀況。執法需兼顧情理乃成熟警察應有的服 務態度,於此文得到一新的詮釋。 讀者可先閱第八章的「摘要與結論」,瞭解各章扼要的內容,茲從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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