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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Intermodalism: Duality of Liability System and Simplification of Trade Documentation=複合運送論--現階段責任二元制及國際貿易單據簡化之展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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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中文) | 柯澤東; | 書刊名 |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
卷期 | 19:1 1989.12[民78.12] |
頁次 | 頁271-296 |
分類號 | 585.44 |
關鍵詞 | 複合運送; 責任二元制; 海上運送; 國際貿易; 單據; 簡化; |
語文 | 英文(English) |
中文摘要 | 本文以貨櫃單位化運送方式之革命與電腦科技革命兩者爲因素,分別討論海上運送法制所受衝擊,複合運送責任發展現狀及國際貿易單據簡化之需要,以與複合運送之相應配合。本文乃分兩部分析探討: 一、複運二元責任制-由貨櫃化運送發展形成之複合運送,其運送方式,仍係以傳統單式之各類運送爲基礎聯結而成,在國際貿易實務上,以海運爲最主要及最大運輸量,故國際複合運送責任,須藉海牙規則(港至港;鈎對鈎)或海牙-威士比規則內容爲主要之責任基礎。而由於以託運國爲主之漢堡規則(尚未生效)一方面對海牙或海牙-威士比規則有替代之目的,另一方而又爲聯合國國際複合運送公約結構與內容之基礎。故形成現狀「網狀責任制」與「統一責任制」二元責任制同時共存之態勢,一爲海運國所崇,一爲大陸國(指非貨主國)所期,各有其經儕與技術上優劣,及法理與實用上長短。木文乃透過法律涵義及實際觀點分析檢討此二責任制度。由於內國法在現階段尚未有明確之立法例,而委由業界以協會標準契約書或行爲準則,作爲實務界共同規範之指導;而國際間亦尚無絕對強制性之規則或生效公約法,故顯然,複合運送在現階段,責任制度尚爲分政未統一化,故當事人在實務上應特別謹愼,必要時應多加保險,備爲未來損失之轉嫁。而於爭議發生時,尚宜儘量採用和解、仲裁解決,避免利用法院,蓋在欠缺明確法律規定下,判決上之法律適用與契約解釋,恐易流於武斷。 二、貿易單據之簡化-貿易單據之簡化與複合運送作業之聯結,有相得益彰,助長複合運送更趨成功之功能,故對單據之簡化,應爲國際貿易全球需求之共同趨勢。貿易單據之簡化目的,乃在便利於複合運送多元配合上之更迅速、簡便:如裝運業、銀行、關稅、安全人員、海、陸、空主管機關、攬貨業、保險及託運人業等。就海運單據作業之電腦化言,可避免傳統單據之諸多缺失,並達到貿易上迅速、簡便與效率增高、錯誤之減少與各類過去發生之單據上必要爭議。聯合國FACPR。提供政府間合作、及其他標準出口單據之運用,有賴國際機構及政府間之積極推動與合作。聯合國設計之單據規格,如UN Lay-out Key,供貿易單據之用,LOCOCODE,供海、空港口之使用,均其適例。另則EDI爲貿易單據電腦化簡化作業程序,政府間相互合作,設立電腦資訊轉換中心,更能有效加速對傳統方法節費省時,嘉惠進口出口雙方之方便,並使貿易相關之當事人及貨物終點就貿易統計、相關規則、危險貨貨物、各類表格及相關資訊,能迅速易於獲取。故藉電腦對貿易資訊之處理,可簡化現存單據制度及避免單據複製麻煩、困擾與不必要之浪費,並解決法律運送技術上之缺點與困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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