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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核能安全與核子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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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柯澤東; | 書刊名 | 經社法制論叢 |
卷 期 | 3 1989.01[民78.01] |
頁 次 | 頁1-19 |
分類號 | 449.8 |
關鍵詞 | 安全; 核子; 核能; 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法;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核三廠失火,經偵測無輻射線外洩,而確定非屬核子事故,雖經遏止驚慌與不安,但由於核子損傷力、摧毀力及其長期潛伏之間接或直接危險特質,對核能發電廠心理及經神威脅,仍難解除。台灣地小人綢,對於核能發電,應以吹最大之決心,辦好對設施與運轉,在安全上為最大、最週密之防範、控制與監督。此誠非單純之法律問題。唯本文所論僅能適用於不幸發生之小型輕度故事,若屬三哩島或車諾堡型災難,則非此彈丸寶島所能承受者,亦絕非目前法制及核賠法之設計足以因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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