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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間接受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及與有過失原則之適用=Wrongful Death Claims and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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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王澤鑑; | 書刊名 |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
卷 期 | 2:1 1972.10[民61.10] |
頁 次 | 頁223-228 |
關鍵詞 | 間接受害人; 損害賠償請求權; 與有過失; 直接受害人; 無識別能力人; 最高法院五十九年度臺上第一六二三號判決;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間接損害之請求權人應承擔直接受害人之與有過失,至該直接受害人是否具有識別能力,在所不論。蓋若被害人無識別能力者,可適用第一八七條第三項使負衡平責任,是故其在相當程度之範圍內,亦能達到減免賠償額之目的。且從適用法律之觀點而言,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三項係例外規定,純為救濟為無識別能力所侵害之人而設,本身並未含有一般法理,得適用於第二百十七條之上。又該項所規定之衡量標準及限制,殊不確定,以之準用於過失相抵制度上,難免疑義叢生,良非妥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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