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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論票據之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Forgery of Chec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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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中文) | 蔡墩銘; | 書刊名 |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
卷期 | 1:2 1972.04[民61.04] |
頁次 | 頁319-326 |
關鍵詞 | 票據; 支票; 有形偽造; 無形偽造; 票據法修正; |
語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在有價證券之中,以支票之流通最為廣泛,其對人民社會交易生活之影響最大。對於有價證券之偽造,刑法只規定有形偽造之處罰,而對其無形偽造之處罰付諸闕如,惟對於無形偽造,票據法確處罰明知無存款而開發空頭支票之情形。現行票據法對空頭支票之處罰不特重於舊票據法,且將空頭支票之處罰,明文規定排斥連續犯之適用。準此,支票之偽造與有價證券之偽造似不能相提併論,即對於支票之偽造其處罰範圍較廣。一旦刑法設有有價證券無形偽造之處罰,則票據法上處罰空頭支票規定,自可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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