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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雙方不法原因給付不當得利返還問題之探討=The Research on Return of Unjust Enrichment that Comes from Both Parties's Illegal Reas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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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李沃實; | 書刊名 | 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 |
卷 期 | 11 民95.03 |
頁 次 | 頁311-341 |
分類號 | 584.337 |
關鍵詞 | 不當得利; 給付; 不法原因;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關於不當得利制度,我現行民法僅設五個條文,抽象又概括。自民法施行以還,最高法院所下之有關判決例雖達數千件,提供研究者豐富之素材,使得我國不當得利制度得以繼續成長,但不可諱言,仍然存在若干疑義尚待澄清,諸如,第一八○條第四款「不法原因給付」要件之解釋是否過寬?應如何解釋才適當?與第一七九條是立於獨立關係?或原則與例外關係?本款可類推適用範圍如何?當雙方均有不法原因時法律效果應如何調整? 國內研究不當得利制度學者迄今仍然不多,對於上述所提之問題表示意見更少,並且多從德國法制出發,其實,我國現行民法第一八○條第四款係仿自日本民法第七○八條,而日本社會之發展與我國息息相關,其類似案件之發展,今後恐會影響我國,故本文嘗試以我國學界較少深入探究,實務界觀念尚淺之「雙方不法原因給付不當得利返還問題」為題,依方法論歸納整理日本及國內學說判例見解,作為解釋及適用第一八○條第四款參考,並以我國最高法院八十七台上第二六七七號判決作為檢討之對象。 研究結果發現:適當界定「不法原因給付」要件,將「給付」解釋為「終局地移轉財產權」;將「不法原因」原則上解釋為「違反公序良俗 (尤其構成犯罪)」,極例外情形才及於「強行法律」。法律效果調整方面,對於「雙方不法原因給付應否及如何返還」問題,方法上,將其認定為法律漏洞,並類推適用「過失相抵」原則,由法院就個案詳細地調查、比較、衡量該法規之立法目的、違反法規之強度、乃至不法性之強弱,當事人之地位、財產關係等具體態樣後,調整第一八○條第四款之效果,以免斷傷不當得利制度之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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