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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國家組織法的憲法解釋--兼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三八七與四一九號解釋=On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for National Organisation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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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李惠宗; | 書刊名 |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
卷 期 | 26:4 1997.07[民86.07] |
頁 次 | 頁13-75 |
分類號 | 581.24 |
關鍵詞 | 權力分立; 權能區分; 內閣制; 總統制; 國家組織法之解釋; 憲法統一性原則; 客觀的先存理解; 民主國家原則; 釋字四一九號解釋; 釋字三八七號解釋;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我國憲法有關國家組織法有諸多矛盾,主要係源於「以權能區分為形骸,以權力 分立為實質」的設計。本文認為,權力分立制衡之法理,才是我國國家組織法之基本原理, 因此遂有內閣制與總統制的問題。現行憲法採「修正內閣制」,此種設計所可能造成憲政問 題,本文認為可以憲法解釋加以解決。我國國家組織法基本決定,諸如民主國家原則、共和 國家原則、法治國家原則和德國並無大異,故德國憲法學所發展出來的憲法解釋原則,本文 認為可以援用。大法官會議對此種「權力分立而制衡」之「先存理解」,已在釋字十四、三 十三、十二八、三四二等號解釋正確表達。就此,釋字三八七號解釋結論值得贊同。副總統 和行政院長同屬行政權之職位,其不能兼任,雖於憲法無明文禁止,但於憲法法理則不得謂 不明。釋字四一九號解釋,雖未直接對「此兼任之事實」宣告為違憲,其結論應可認為係宣 告此種兼任不當且已違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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