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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名 | 被遺忘權與言論自由的憲法界線--德國、美國與臺灣的比較法研究 |
|---|---|
| 作 者 | 吳家慶; | 書刊名 | 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 |
| 卷 期 | 49 2025.10[民114.10] |
| 頁 次 | 頁63-154 |
| 分類號 | 584.111 |
| 關鍵詞 | 被遺忘權; 言論自由; 資訊自決權; 一般人格權; 去連結; |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 中文摘要 | 數位時代的永久記憶特性對個人人格尊嚴構成前所未有的挑 戰,被遺忘權因應而生,卻與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及公眾知情權 產生深刻的憲法張力。本文透過比較德國與美國兩種典範模式, 深入剖析此一權利衝突的憲法界線。德國以《基本法》上之「一 般人格權」為核心,透過脈絡化的「實用調和」模式,在個案中 細緻權衡個人社會復歸需求與資訊流通利益,並創新發展出「降 階式保障」等彈性救濟手段;美國則堅守憲法第一修正案,對真 實資訊給予強力保障,對任何限制措施高度審慎,使被遺忘權幾 無立足之地。 本文首先梳理被遺忘權的理論內涵與憲法權利屬性,並引入 「被記憶權」作為對向權利,完整呈現議題的雙面性。繼而系統 分析德、美兩國在「個人 vs.新聞媒體」與「個人 vs.搜尋引擎」 兩個核心場域的憲法學理與關鍵判決。在此基礎上,本文檢視臺 灣司法實務發現:我國最高法院透過 103 年、106 年、109 年及 111 年度等系列判決,建立被遺忘權的憲法基礎與權衡框架。特 別是 2024 年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344 號判決,作為我國被遺忘權 法制的集大成之作,首次正式定義:『被遺忘權則指資訊主體對 已過時、不正確或不具留存意義之個人身分資訊經搜尋引擎搜尋 結果,請求刪除之權利,性質上屬資訊隱私權。』該判決在 109 年判決 8 項因素基礎上,建立包含 15 項具體因素的完整權衡框 架,確立『倘該資料存在已有相當時日,尤應審酌』的時間核心 地位,並成熟運用動態公眾人物理論,提出『減退公眾人物色彩』 的精確表述,標誌我國被遺忘權法制從『明確承認』進入『體系 化成熟』階段。惟衡量標準仍待細緻化,救濟手段過於單一。 本文主張,鑑於我國法制傳統及對人格權保護之重視,德國 模式對我國更具參考價值。本文創新地引入檔案學領域的「被遺 忘權四分類模型」,依人格權侵害強度與公共利益程度,將資訊 分為「絕對核心隱私」、「失時效負面資訊」、「公共討論歷史 資訊」與「價值中立資訊」四類,作為具體化權衡的操作工具。 本文以我國最高法院四則關鍵判決驗證模型有效性,模型預測與 判決結果準確度極高,證明其不僅具理論解釋力,更具實務預測 力。此模型融合資訊自決權與人格權保護之雙重基礎,既可作為 GDPR 第 17 條言論自由豁免的判斷基準,亦可指引我國發展如 「限制索引」、「加註更新」、「降序排列」等彈性的「降階式」 救濟措施,在人格尊嚴保護與資訊自由流通間尋求最佳平衡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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