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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名 | 論科技偵查與基本權之關係--兼論海巡機關特殊科技偵查手段之立法必要性 |
|---|---|
| 作 者 | 李紹華; | 書刊名 | 警政論叢 |
| 卷 期 | 25 2025.12[民114.12] |
| 頁 次 | 頁131-145 |
| 分類號 | 548.6 |
| 關鍵詞 | 科技偵查; 基本權; GPS定位; M化車; 海巡機關; 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 大數據分析; |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 中文摘要 | 由於科技日新月異,許多司法警察機關在偵辦刑事案件時廣泛利用 GPS 定位、M 化車等科技偵查手段。然而,在「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修正之前,我國對於 大部分科技偵查缺乏法律規範,導致執法單位常面臨法律困境,輕則導致犯罪人被判無 罪,重則基層執法人員可能遭判刑(例如海巡署王姓士官長使用 GPS 追蹤器案)。為此, 立法院於 2024 年 7 月將相關規範納入《刑事訴訟法》第十一章之一「特殊強制處分」 專章,設立了位置追蹤(GPS)、行動通訊設備調查(M 化車)以及非實體侵入性科技 監看等三種干預人民基本權的科技手段。 本文乃就偵查機關常利用之科技偵查手段,如 GPS 定位、M 化車、車牌辨識與大 數據分析,以及植入木馬偵查等態樣,探討其對人民基本權(特別是資訊自主權)的干 預與立法授權基礎的必要性。同時,針對此次修法未細緻規範之處,本文特別論述海巡 機關利用科技偵查之特殊態樣。例如海巡機關利用岸際雷達長期鎖定船舶航跡,形同 GPS 定位,此是否屬於《刑事訴訟法》第 153-1 條所稱「其他非以辨識個人生物特徵 之科技方法」,容有待釐清。此外,海巡機關對海事衛星電話進行定位追蹤,以及利用 車牌辨識系統與船舶軌跡系統進行大數據分析等特殊手段,亦缺乏明確法律規範。 本文建議未來應考慮將更高強度的科技偵查手段(如木馬偵查)及廣泛侵犯資訊 自主權的手段(如大數據分析)納入法律規範。此外,針對海巡機關等特殊單位的需求, 應增修相關條文,以期完善科技偵查的立法,既能提供執法人員辦案依據,也能避免侵 犯人民基本權,確保社會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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