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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名 | 警示帳戶內圈存金額返還之研究 |
|---|---|
| 作 者 | 吳家慶; | 書刊名 | 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 |
| 卷 期 | 48 2025.04[民114.04] |
| 頁 次 | 頁113-186 |
| 分類號 | 585.7 |
| 關鍵詞 | 警示帳戶; 圈存; 債權平等; 不當得利; 消費寄託; 金融帳戶; 存款帳戶; 轉帳詐欺; 詐欺犯罪; |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 中文摘要 | 本研究針對我國警示帳戶內圈存金額返還之法制架構進行系 統性分析,聚焦於現行相關規範在實務運作上所引發的重大法律 爭議。本文首先指出,當前為求效率,多由警察機關通報金融機 構,透過行政圈存及「後進先出」原則快速返還被害款項的作法, 雖在第一時間阻斷金流,卻已嚴重牴觸民法中至關重要的「債權 平等原則」。此舉不僅在多名被害人並存時,因匯款時間的先後 而造成受償權利的實質不公,更引發了未經法院合法扣押即限制 人民財產權之合憲性質疑,凸顯了行政效率與程序正義之間的深 刻矛盾。 為尋求解決之道,本研究從比較法視角,詳盡剖析日本《銀 行轉帳詐欺救濟法》之制度設計與運作經驗,並視其為解決我國 當前困境之重要改革藍圖。該法制的核心優勢,在於建立了一套 兼顧公平與效率的完整程序。其關鍵設計包括: 1. 設立專責機構:由「存款保險機構」等具公信力之第三方, 中立地統籌並監督資金返還,確保程序客觀。 2. 踐行公告程序:建立強制性的公告催告程序,讓所有潛在 被害人皆有平等機會於期限內申報債權,保障程序參與權。3. 採行比例分配:根本性地揚棄「後進先出」原則,明文規 定於帳戶餘額不足時,應依各被害人損失比例公平分配,徹底解 決債權不平等的問題。 本文據此提出具體制度改革建議,主張我國應修正《詐欺犯 罪危害防制條例》及相關子法,將上述三大支柱納入法律框架。 唯有透過設立專責機構、踐行公告程序並落實比例分配,方能真 正兼顧詐騙被害人權益救濟、程序正義與金融秩序,完善我國打 詐法制,以實現法治國對於公平正義之核心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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