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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名 |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之合理使用問題--以著作權合理使用四個判斷基準為中心=The Research on the Fair Use Issue of Exclusive Rights to Use the Traditional Intellectual Creations of Indigenous Peoples--Based on the Four Fair Use Factors of Copyright |
|---|---|
| 作 者 | 張郁齡; | 書刊名 | 智慧財產權月刊 |
| 卷 期 | 321 2025.09[民114.09] |
| 頁 次 | 頁52-67 |
| 分類號 | 588.29 |
| 關鍵詞 |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 近用; 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四個判斷基準; 戲謔仿作; 轉化性使用; The traditional intellectual creations of indigenous peoples; The exclusive right to use the traditional intellectual creations of indigenous peoples; Access; Fair use; The four fair use factors; Parody; Transformative use; |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 中文摘要 | 保護原住民族文化已是普世價值,在國際條約的指導下、我國順應潮流在憲 法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的授權下,制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下稱傳智 條例),保護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創作(下稱智慧創作)。傳智條例套用著作權 法的架構,但也因保護法益的差異,以文化主體性為重的傳智條例內容,援用重 商主義之著作權法條文的結果,引發原住民族與智慧創作利用者對傳智條例內容 的認知歧異,奇美部落勇士舞案的合理使用爭議即為一著例。傳智條例的合理使 用規定充滿法律不確定性,如何界定合理使用範圍以解決紛爭,本文建議在著作 權法合理使用原則之四個判斷基準的舊有架構下,抽換概念以原住民族文化主體 性為主要思維後,仍然可發展具原住民族特色之合理使用判斷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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