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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名 | 他山之石:從美國FTC競業禁止最終規則談我國市場發展、勞工與營業秘密之保護=Learning from Others: Insights from the U.S. FTC's Non-Compete Final Rule on Market Development, Labor, and Trade Secret Protection in Taiwan |
|---|---|
| 作 者 | 黃仲薇; 秦宇芊; | 書刊名 | 智慧財產權月刊 |
| 卷 期 | 320 2025.08[民114.08] |
| 頁 次 | 頁68-99 |
| 分類號 | 556.84 |
| 關鍵詞 | 競業禁止條款; 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 FTC競業禁止最終規則; 營業秘密; 弱勢勞工; Non-compete clause; Article 9-1 of the Labor Standards Act; FTC non-compete final rule; Trade secrets; Vulnerable workers; |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 中文摘要 | 競業禁止條款向來被認為是一個保護營業秘密的有效且重要手段,可使企業 將人才留在內部並增加培訓意願。然而,卻可能使員工失去創新的動力,對小型 公司以及新創公司造成門檻,導致人才更容易流向大型公司,並造成對低階勞工 的剝削。競業禁止條款,對於整體經濟發展與勞工權益而言,可能弊大於利。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FTC)在 2024 年 4 月 23 日 通過新規則,全面禁止所有企業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並溯及既往地使已經 存在的競業禁止條款無法執行。過去美國關於競業禁止的相關規定並無統一的聯 邦法,由各州依各自的州法律或普通法規範之,各州對於競業禁止條款的立法態 度也截然不同,如:加州法律原則上全部否認競業禁止條款有效性;佛羅里達州 則是全美國最有利於雇主之競業禁止條款規定,只符合合理性標準,原則上承認 競業禁止條款有效性。 FTC 新規則通過後,在各州引起極大的爭議,德州地方法院頒布初步禁制令, 暫緩 FTC 最終規則執行;賓州法院卻採取完全相反的立場,駁回原告的主張;佛 州法院則是有限度的對 FTC 最終規則頒布初步禁制令,暫停其在佛州生效。美國 各州法院對於 FTC 新規則判決結果截然不同,FTC 最終規則未來是否能成為一個 聯邦級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則,在全美國適用,仍待上訴法院之裁判。 關於我國競業禁止條款相關規範,在法規設計與司法實務上,亦有考量勞工 之利益,包括:競業禁止條款之合理範疇與合理補償。儘管法規已明文限制競業 禁止條款之期限至多兩年,法院卻仍可透過營業秘密法第 11 條,限制員工至競爭 企業工作,似有變相延長期限,違背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的立法初衷,恐對勞 工造成過度之限制,侵害其工作權,難認對市場與經濟有長期良好發展。 本文認為,FTC 針對競業禁止條款之禁令,立意上並未違反現行採用趨勢最 終規則並未禁止「花園假」、保密條款、禁止招攬協議等,基於整體經濟與市場 的長期發展,以及勞工權益的考量,應儘量避免競業禁止條款的使用,企業應該 加強利用智慧財產權法,或適用其他協議來保護營業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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