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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名 | 商標戲謔仿作有無界限--探討美國最高法院Jack Daniel's Properties, Inc. v. VIP Products, LLC案=Is There a Boundary for Parody of a Trademark?--A Study on the U.S. Supreme Court Case of Jack Daniel's Properties, Inc. v. VIP Products, LLC |
|---|---|
| 作 者 | 陳柏全; | 書刊名 | 智慧財產權月刊 |
| 卷 期 | 312 2024.12[民113.12] |
| 頁 次 | 頁72-107 |
| 分類號 | 587.3 |
| 關鍵詞 | 商標侵權; 商標淡化; 商標戲謔仿作; 商業使用; 混淆誤認之虞; 使用他人商標作為自己商標; 轉化性合理使用; Trademark infringement; Trademark dilution; Parody of a trademark; Use in commerce; Likelihood of confusion; Used a trademark as a trademark; Transformative fair use; |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 中文摘要 | 商標戲謔仿作,對於商標權人的商標以戲謔之方式加以改變並表達,往往遊走在言論自由保護與商標保護間的灰色地帶。在這種微妙的平衡下,美國最高法院在2023 年的Jack Daniel’s Properties, Inc. v. VIP Products, LLC 案,作出了更加明確的指示。該案件涉VIP 的狗用玩具,該玩具戲謔仿作了Jack Daniel 著名的威士忌四角瓶設計。Jack Daniel 主張該玩具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並且有商標淡化的可能,VIP 則抗辯其為戲謔仿作,具有合理使用之例外,且為言論自由保護的一部分。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對商標戲謔仿作作出界限,戲謔仿作人不得以他人之商標為商標。我國法關於商標戲謔仿作並無明文規定商標權保護之例外,在法院實務近15 年來所累積的標準一直是戲謔仿作之人所據以主張之依據。 本文從美國法切入觀察,再回歸到我國法院見解提出關於商標戲謔仿作之標準與歸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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