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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名 | 國際少年司法體系發展趨勢與展望 |
|---|---|
| 作 者 | 黃翠紋; 梁欣丞; | 書刊名 | 中央警察大學學報 |
| 卷 期 | 61 2024.07[民113.07] |
| 頁 次 | 頁95-130 |
| 分類號 | 585.78 |
| 關鍵詞 | 少年事件處理法; 少年司法系統; 兒少友善司法; |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 中文摘要 | 兒少的身心發展不同於成人,而接觸刑事司法系統會對兒少造成傷害,限制他們成為負責任成人的機會,此種差異構成少年司法系統著重於預防,以及採用有別於成人司法體系的基礎。「轉向處遇」即是一種強調寬容和及時處罰的做法,並解決導致兒少觸法原因之福利需求。自 1990 年代開始,有學者逐漸將少年犯罪的關注焦點,置於探求少年犯如何能夠終止犯罪的理論,並將焦點置於風險因素與保護因素之探求;而在案件管理上,則逐漸從犯罪者的監控轉向風險—需求—回應模型,以及美好生活模式。同時,人們逐漸理解,處理兒少觸法行為的方法,不一定需要特別具有懲罰性,而運用福利方法也不見得特別有效。許多國家開始尋找新的、更好的方法來處理少年犯罪問題,轉向措施和修復式司法因被視為對少年犯罪的適當反應,而被許多國家引入少年司法體系中。鑒於 2019 年「少年事件處理法」之修法,賦予臺灣警察機關及少年輔導委員會建構少年司法網絡的重要使命,然而新制度甫實施不久,前述單位以往之任務使命亦非在此。因此,本文之目的乃期待能填補過去文獻之不足,為此次改革做出貢獻。本文係透過梳理國際少年司法系統的發展趨勢,尤其聚焦在美國、英國與日本 3 個國家之制度,找到富有成效的創新策略,俾利指引建構臺灣的少年司法網絡。經綜合所蒐集的相關文獻發現,少年司法系統管轄年齡下限部分,以美國部分州的年齡最低,日本最高。至於年齡上限部分,臺灣、英國及美國大部分州都是 18 歲,日本則是20 歲;警察均是少年進入少年司法系統主要的轉介人員,且臺灣、日本、英國、美國均設有專門的少年(家事)法院(庭);除美國外,其他 3 國均會在法院審判前進行審前調查,美、英後續處遇傾向於讓少年在社區中執行,臺灣與日本則以機構化的處遇為主;臺灣、日本、英國、美國均有採行司法移送方式,且也都強調建構少年司法網絡之必要性。另外,本文也於考量臺灣現況後提出幾點建議:一、強化跨機關的合作與情資共享;二、對處於各個司法程序的兒少進行全面和科際整合的評估;三、減輕兒少與司法程序接觸所帶來的傷害;四、推動家庭功能計畫及親職教育;五、持續推動兒少友善司法;以及,六、後續研究方向之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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