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分析
來源資料
頁籤選單縮合
題 名 | 臺灣跟蹤騷擾案件依職權聲請保護令執行狀況之探討 |
---|---|
作 者 | 溫翎佑; | 書刊名 | 中央警察大學學報 |
卷 期 | 61 2024.07[民113.07] |
頁 次 | 頁55-93 |
分類號 | 585.71 |
關鍵詞 | 跟蹤騷擾防制法; 保護令; 性別暴力;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在跟蹤騷擾行為的防制上,除了透過刑罰威嚇行為人外,各國普遍都有限制令或保護令制度的設計,以作為對被害人最直接與立即的保護措施。我國在 2022 年 6 月施行的跟蹤騷擾防制法中亦有保護令的設計,除由被害人聲請外,並允許檢察官或警察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本研究除聚焦在跟蹤騷擾保護令制度機制之執行狀況與成效外,站在預防再犯及關注高傷害風險案件的立場,本研究亦關注實務上警察「視個案危險情節可依職權主動聲請保護令」判斷標準為何?有哪些指標?及保護令執行有無改進之處?因此,在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 1 年後,本研究以問卷調查、深度訪談及焦點團體座談會等方式蒐集實證資料,共計深度訪談 26 位第一線的家防官、婦幼警察隊承辦人、檢察官及法官、對 283 位第一線執法警察人員進行問卷調查,並舉辦兩場次焦點團體座談會,共計 13 位的實務工作者及學者專家參與。經資料分析後發現:(一)警察認為應依職權聲請保護令時機是行為人有傷害被害人危險性時;(二)合併其他案類的跟蹤騷擾案件危險性可能較高;(三)違反保護令的行為人許多有人格違常或認知障礙情形;(四)依職權聲請保護令大部分為警察人員,檢察官幾乎為零。並據此提出:(一)提升警察人員及被害人證據蒐集能力;(二)建構本土化跟蹤騷擾風險評估工具;(三)透過實務案件之累積,可持續觀察制定「緊急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之必要性;及(四)應提供病因性行為人相關身心治療服務等建議,供有關機關參考。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