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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從美國Oracle America, Inc. v. Google, Inc.案探討電腦程式著作之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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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張俊宏; | 書刊名 | 智慧財產權月刊 |
卷期 | 209 2016.05[民105.05] |
頁次 | 頁61-81 |
專輯 | 著作權合理使用 |
分類號 | 588.34 |
關鍵詞 | 電腦程式; 著作權適格; 合理使用; 思想合併; 必要場景; 相容性; 產業標準; |
語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以下簡稱CAFC)歷經兩年審理,於2014 年5 月9 日作出二審判決,認為原 告Oracle(甲骨文)公司擁有的Java API 套件之「屬性宣告程式碼」(declaring code) 及其整個API 套件之「結構、次序與組織」(Structure, Sequence, Organization,以下簡稱SSO)等,係受美國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推翻原審加州 北區聯邦地方法院(U.S. District Court, Nor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對於Java API 套件有關著作權適格性保護之認定。2015 年6 月29 日聯邦最高法院拒絕接 受Google 上訴,因而就本案系爭Java API 屬於著作權保護之標的已無疑義,本 文亦將以CAFC 判決為析論之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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